法律知识分享 婚姻家庭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夫妻婚内借款协议法院判决有效)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夫妻婚内借款协议法院判决有效)

[案例]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家庭收入全部由张保管和支配。2007年7月,王某因业务需要从张某处提取57000元,应王某要求,向王某制作了一张借条,注明借款人为王某,借款时间为2007年7月6日。 后来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很大,争吵不断。2009年1月,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其欠款5.7万元。 【异议】本案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王某的法律关系成立,这张借条应视为夫妻之间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变更为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其内容受法律保护,故应判令王某偿还张某的债务57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王之间的法律关系成立,张某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借款,但返还的借款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转为出借人个人财产。离婚后,只要求王偿还自己的部分财产,故应判令王偿还张28500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与王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 张某要求王某偿还的5.7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对该款项享有同等的处分权,故借款合同不具备履行的依据和可能性,故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应视为夫妻之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分配的书面协议。 缔结夫妻财产协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以协议方式排除法定共有制度适用的权利。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应当是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从借款协议的内容来看,不能认定夫妻之间达成的共同财产部分为一方个人财产,因此借款协议本身不能改变借款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本案中,认定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判令王某偿还57000元,可能有失公允。 第二种意见与共同财产立法不符。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和存在是以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正如梅忠协先生所说:“为掩盖共同共有的存在,为了使公共关系的目的易于实现,必须在公共关系的存在中维持共有的状态,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其共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属于不进行份额分割的共同财产。就共同关系本身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都无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只有在夫妻关系解除时,其共同财产才能因基本关系的丧失而分割为共同份额,并依法分割。 第二种意见是,无份分割的共有财产拟按份共有,不妥。 笔者赞同第三种处理方式。 理由如下:本案中,被告与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但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原告的婚前财产或者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取得的个人财产,且原、被告婚后家庭取得的财产一直由原告保管和使用,故应认定5770借款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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