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婚姻家庭 法院判决父母出资买房,未明确表示赠与,应视为借款,要返还!

法院判决父母出资买房,未明确表示赠与,应视为借款,要返还!

父母支持孩子买房越来越普遍。这种支持是礼物还是贷款?

广州番禺区的陈夫妇已给儿子210万元买房。结婚当月儿子就要卖房,他们拒绝继续住。陈夫妇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房款。

广州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父母的经济资助不能视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赠与没有明确表示的,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资金临时借贷,子女有偿还的义务。判令陈骁返还210万元给老陈夫妇。

儿子结婚当月想卖房,父母让他先交房款。

2015年5月,陈骁在广州番禺区购买了一套172平方米的房子,总价243万元,按揭付款。房子的所有权归陈骁一人所有。他们的父母,陈先生和他的妻子,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向陈骁转账共计210万元。

陈骁和他的女朋友要求在他们结婚的那个月卖掉这处房产。老陈认为这对夫妇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而陈骁认为卖房是对他个人权利的惩罚,并没有损害他父母的利益。

父亲老陈说,因为广州限购,家里只有陈骁有资格买房,所以以陈骁的名义在广州买了房。当初买房的目的是为了一起生活,一起拥有。正因如此,“我们夫妻为购房首付,随后还贷。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期间,通过多次、不平等转账的方式,共向陈骁支付210万元,其中第一笔支付150万元。”

老陈说,房子交付使用后,他和老伴跟进装修,一直住在房子里。然而,2016年11月,陈骁结婚时,“他提出出售房产,拒绝与我夫妻联系,拒绝我们居住和使用房屋。所以我们夫妻要求陈骁返还210万房款。”

陈骁表示,他与父母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老陈从未向其表示出资是借款,也未告知或督促其还款。因此,老陈支付的210万元是赠与,是为了让他和女友婚后生活幸福,在婚前主动投资购买房产。

他说,“就算我主动提出卖房子,也是对我个人权利的惩罚,并没有损害我父母的利益。老陈在我老婆怀孕期间要求我返还210万,不合理。”

争议:210万元贷款还是赠与儿子?

广州中院认为,考虑到实际情况,在幼儿刚刚成年、创业买房压力大、资金相对困难的阶段,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子女或女儿、女婿一定的经济资助是正常的。但是,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父母的经济资助不能被视为自然赠与,这种享受利益的想法也不能被法律提倡,不能被司法法院确认。

21万元巨款,在没有产权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资金临时借贷,子女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给予子女经济资助后是否要求其偿还,属于父母行使单方权利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陈老两口210万元。广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应认定为临时资金借贷。

一审法官张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孩子一旦成年,就要独立生活,父母也要继续照顾他。但是,此时并不是他父母的法定义务。

成年子女刚参加工作,面临成家的压力。虽然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钱买房是常有的事,但子女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父母出钱。需要注意的是,父母把孩子抚养成人并不容易。孩子成年后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支付确实很苛刻,也是法律不支持的。

本案中,购买涉案房屋时,陈骁27岁,他确认当时有工作收入;然而,陈某和他的妻子已经接近退休年龄。他们出资210万元时,并没有明确表示出资是赠与。基于父母应承担抚养义务的期限,该出资应视为对儿子陈骁的临时借款,目的是帮助其度过经济困难,陈骁应承担还款义务。这样既能保护父母的权益,又能阻止子女结婚,从而使父母陷入经济困境。这也是敬老应有的道德。

至于老陈夫妇在本案起诉前是否曾要求陈骁偿还210万元,是其行使债权或放弃债权的范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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